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滇西科技师范学院章程(修订稿)

序 言

滇西科技师范学院(简称学校)前身为1978年创办的临沧师专班,初燃临沧高等教育之星火;1984年成立临沧教育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应运而生;2007年建立临沧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拉开了普通高等教育的历史序幕;2015年建立滇西科技师范学院,翻开了本科教育的新篇章,开启了教师教育与应用型人才培养结合的新征程。

滇西科技师范学院以办好人民满意的大学为宗旨,坚守“立德与树人相长、科技与人文交融”的办学理念,秉承“立德修身、笃学尚行”的校训精神,秉持“三性四群五工程”的办学定位和发展思路,彰显“地方性、应用性、开放性”的办学特色;着力打造“服务中缅通道建设、高原特色生物产业、教师教育、新媒体新工科”四大专业集群;实施“个十百千万”五大工程,扎根临沧、立足滇西、面向云南、服务全国、辐射南亚东南亚,努力把学校建设成国内外知名的应用型国门大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办学行为,推进依法治校,保障师生合法权益,发挥社会各方力量,持续推进学校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学校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三条 学校名称:滇西科技师范学院,简称“滇科师院”或“滇西学院”;英译名为:WestYunnan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WYNU”。

学校法定住所: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学府路2号。

学校网址:http://www.wynu.edu.cn/。

第四条 学校由云南省人民政府举办,是省市共建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以省管为主,临沧市重点支持。学校为公益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共滇西科技师范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坚持依法治校,尊重学术自由,依法接受监督。

第七条 学校主要承担高等教育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学历教育以本科教育为主。教育形式以全日制教育为主,非全日制教育为辅。开展国际学生教育和中外合作办学,不断加强国际文化教育合作交流。适当开展适应社会需要的其他类型教育,为构筑终身教育体系和学习型社会服务。

第八条 学校根据国家战略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统筹规划学科专业建设和结构调整,促进学科专业协调发展。学校专业设置涵盖工学、文学、理学、管理学、教育学、农学、法学、经济学和艺术学等9个学科门类,重点发展教育学、农学、工学、管理学等学科专业,协同发展理学、文学、艺术学等学科专业,重点加强教师教育、新媒体、新工科建设。根据学科专业发展趋势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设立新学科和专业。

第二章 学校与举办者

第九条 举办者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提供学校办学建设与发展资金,保障办学经费来源;维护学校合法利益,支持与引导学校发展。

第十条 学校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的领导、管理和监督,学校举办者和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学校进行监管、支持、尊重和保障学校的独立法人地位和办学自主权,促进学校各方面事业科学发展。

第十一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自主办学,制定学校发展战略,管理学校内部事务;

(二)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有关规定,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合理确定办学规模;

(三)学校根据发展建设需要,根据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指标规定,依据规范程序自主开展基本建设、队伍建设;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依据相关规定和程序,设置、变更或者撤销学校的党政管理机构、教学科研机构和公共服务机构以及其他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各部门(单位)的职能;

(七)依据有关规定,按权限评聘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职务,制定工资和津贴分配方案并经报批后组织实施,对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八)对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学术诚信的教职工和学生,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九)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及其他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十)依法享有教育教学秩序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干扰和破坏的权利;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 条学校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依法接受举办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依法接受社会的监督和评议,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二)面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咨询调查、技术开发、社会服务以及对外合作等活动;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完善学校内部监督机制,加强纪检、监察、审计和民主监督;

(五)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六)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七)实行信息公开制度,保障师生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依法接受社会监督;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法律顾问制度,为学校提供法律服务,处理法律事务。

第三章 学校职能

第十四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为基本职能。

第十五条 学校坚持教师教育与应用技术教育协同发展,不断优化学科专业结构,深化产教融合与校企合作,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探索边疆国门大学服务国家战略、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特色发展道路。

第十六条学校开展应用研究、决策咨询研究、文化传承创新研究和基础研究,推动社会进步、学术发展、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

第十七条学校依法与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各种合作,积极推进协同创新。

第四章 学校师生

第一节 教职工

第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由学校纳入事业编制的专任教师、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依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聘任制。非编制内人员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学校通过培养、培训、考核、奖励等方式,积极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师德水平和业务能力,增强教师教书育人的事业心、责任心和荣誉感。

第二十条 学校完善“双师型”教师队伍培养培训体系,完善内部师资培养培训体系,完善引进和聘任优秀企事业工程技术人员、技术技能人才担任专兼职教师的相关政策,有计划选送教师、干部到行业、企业接受培训、挂职和实践锻炼;在教师绩效考核、职务(职称)评聘等方面向“双师型”教师倾斜。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劳动报酬、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遵守社会公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珍惜爱护学校声誉,教书与育人并重,维护学校利益,自觉为学校事业发展建言献策;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爱护学校教育教学设施,合理使用学校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需规范自己的职务行为,不断强化服务意识,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学术道德,实行师德师风一票否决制。

第二十四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倡导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二十五条 学校保障教职工通过教代会、工会等形式依法参与学校管理,保障教职工的基本待遇,建立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福利待遇制度。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专业发展制度,构建完整的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教职工开展国际国内学术交流。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或者解聘、晋升、奖励或者惩处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依法处理教职工申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委员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单位)人员和各类教职工代表组成。

第二十九条 讲座教授、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名誉教授、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等活动期间,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相关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二节 学 生

第三十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学校入学资格,在学校注册,具有学校学籍的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业;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和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学科研设备和其他公共设施;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三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依法处理学生申诉,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学生申诉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单位)人员、教师代表和各类学生代表组成。

第三十四条 学校实行学籍管理制度,维护学生的学习权利,依法对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五条 学校实行帮困助学制度,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学校为学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

第三十六条 学校实行激励机制,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奖励。

第三十七条 学校按照专职为主、专兼结合、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的要求,将党务工作和思政工作队伍建设纳入学校人才队伍总体规划,完善选拔、培养、激励机制,按规定的师生比例配齐建强党务思政队伍。

第三十八条 学校坚持以教师为主导,以学生为主体的教育理念,落实“一线学生工作法”,推动形成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大格局。

第五章 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学校党委

第三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滇西科技师范学院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做好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四十条 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滇西科技师范学院委员会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党代会)选举产生,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每届任期5年。学校党委对党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按期召开党代会。在党代会闭会期间,由学校党委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

第四十一条 学校党委设委员7至11人。学校党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经党委书记授权也可由党委成员中的校长、副书记主持召开。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或者由被授权的党委成员中的校长、副书记确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进行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为通过。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四十二条 学校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的事项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决策,具体划分为三级事项:一级事项提交党委会会议集体研究决定;二级事项提交校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三级事项经职能部门(单位)处(部)务会或学院(系)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报分管校领导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按照就高议决原则管理,低层次事项可根据实际情况上升一级进行决策,高层次事项不得降低层次进行决策。

第二节 学校纪委

第四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滇西科技师范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维护党章党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任期与学校党委相同。

学校纪委的主要职责: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及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学校纪委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处理违犯党纪的线索和案件,把处理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第三节 校 长

第四十四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校内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按干部任免权限任免校内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推动学校人才发展规划、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的实施,推动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或解聘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每年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学校行政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主持校长办公会,决策、协调、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十一)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五条 校长由举办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学校行政工作实行校长领导、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职能部门(单位)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第四十六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最高行政会议和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紧密围绕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推进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工作。

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经校长授权也可由副校长主持召开。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或者由被授权的主持校长办公会的副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充分发扬民主,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视议题情况,必要时由校长决定请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参加。

第四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提出拟由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部署落实党委会会议有关决议决定,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办公会议的议事范围包括:

(一)教师队伍建设、学生培养、专业建设和学科培育、校园建设等学校内涵发展的重要工作规划,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重要工作计划等;

(二)学校行政管理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设置与调整方案,学术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调整方案;

(三)学校人才工作规划、人才政策、重要人才工程计划,涉及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创新、人才成长环境优化等重要事项;

(四)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的预算追加和大额度支出,重大捐赠,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五)学校重大资产处置、重大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

(六)国家或地方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重要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等学校重大项目设立和安排方案;

(七)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建设,以及学校学术评价、审议、评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八)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省部级以上重大表彰推荐和校级重要奖励事项;

(九)学校文化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十)教职工薪酬体系、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惩处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十一)校长认为需要提交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二)党委会认为需要先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的事项。

校长办公会议(校长专题办公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校长末位表态;存在意见分歧的重大问题,必要时提交党委会会议决定。

第四节 学术委员会

第四十八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学校相关章程开展工作。

(一)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和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二)校学术委员会开展工作时应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守学术规律,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营造学术自由和学术民主的优良环境;以推动学术进步为宗旨,倡导师生不断追求学术创新,坚守学术责任,恪守学术道德,维护学术声誉。

(三)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审议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审议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审议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审议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审议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审议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调查认定学术不端、科研失信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审议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四)学术委员会结合学校发展实际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根据需要,在院(系)设置或者按照学科领域设置学术分委员会,委托基层学术组织承担相应职责。

(五)学术委员会下设学位评定委员会、教授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专业技术资格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根据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依法负责学校学位管理的机构,由学校相关领导和教学科研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由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若干人。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学校学位授予标准与细则,负责学位的评定、授予、撤销,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五十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教授委员会。教授委员会是学校建立“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高校内部治理结构的重要基础,是建立学校民主管理与自主发展、自我完善机制的必要组织形式。

教授委员会的职责:

(一)讨论、修改学校发展规划;

(二)讨论、修改学校本科生教学计划或培养方案及学位授予标准;

(三)讨论、修改学校学科专业建设和教师队伍建设规划;

(四)讨论、修改、确定学校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包括联合培养学生)的内容和形式;

(五)讨论、修改、确定学校资源配置原则;

(六)讨论、修改学校教师任职资格标准及教师的遴选、聘任、晋升、考核的原则;

(七)讨论、修改、确定其他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工作考核、成果评价的原则和标准;

(八)讨论、修改、决定校长或教授委员会委员提请议决的其它重大原则问题或重要事项。

第五十一条 学校依法设置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统筹行使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的决策、审议和咨询等职权。根据章程承担相关职责,自主开展工作。

第五十二条 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学校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是评审学校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组织,其主要职责是依据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标准和规定的评审权限、范围、程序,对申报人的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业绩、学历、资历、职业道德、学术道德等进行评议,审定其专业技术资格。

学校设立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严格按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每次参与评审的成员在学校学科专业专家库中抽取。教授副教授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学校校长担任。

第五十三条 学校建立发展战略规划与评估机制,对学校发展规划、校园规划、师资建设、学科建设、课程教学、科学研究等领域的水平与质量进行论证、监督、评价。

第五节 民主管理

第五十四条 学校支持校内民主党派组织在宪法、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按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帮助民主党派组织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搞好自身建设。

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内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参与学校管理,履行建言献策、民主监督的职能。

第五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校党委领导下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是校务公开的基本形式和重要载体,是学校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学校和院(系)两级教代会等民主管理与监督的组织形式,充分发挥教职工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教代会在学校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

(三)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年度工作计划、财务工作报告、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关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和监督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落实情况;

(六)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七)其他需要教代会处理的事项。

第五十六条 教代会代表由学校各部门各单位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实行任期制,每届5年,可以连选连任。教代会设立秘书处。在教代会闭会期间,由工会委员会(简称工会)行使学校教代会职权。

第五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校、院(系)两级工会、妇联组织。

(一)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是学校教代会的工作机构,依法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

(二)学校按照上级要求设立滇西科技师范学院妇女联合会(简称妇联),接受学校党委和上级妇联双重领导。学校妇联是妇女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在发挥思想政治引领、助推学校发展、开展创业创新、做好维权服务等方面履行妇联职责。

第五十八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并按规定定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学生会是学代会的常设机构,是在校党委的领导、校团委和上级学联组织指导下,依照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和《滇西科技师范学院学生会章程》开展工作,是学校联系学生的桥梁和纽带,代表全校学生意志,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学代会闭会期间,由学生会主持其日常工作。

学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章程,监督章程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会组织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

(五)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及时反馈提案处理落实的整体情况,参与学校治理;

(七)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代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十九条 共青团滇西科技师范学院委员会是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在学校的基层组织,受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领导,以组织、引领和服务青年,维护青年权益为基本职能,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工作,并按规定定期召开团员代表大会,参与学校管理与监督。

第六十条 学校设立咨询委员会。咨询委员会是服务学校管理决策的咨询机构,由学校有影响的在职、离退休教职工和行业企业代表组成,负责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等重大决策事项的咨询与论证,咨询委员会依照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六章 教学单位及教辅机构

第六十一条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以精简、高效为原则,依法自主设置组织机构,决定其职权、职责。

第六十二条 学校下设的学院是以相近学科或按一级学科(群)为单位组成的学校教学与科研组织,并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需要适时予以调整。学校根据需要也可设置单科性特色学院和独立系,并根据学科建设和发展的需要适时调整。

第六十三条 独立建制的系、部、院、所、中心等业务部门或单位,由学校参照学院管理制度,依其职能赋予相关的职责和职权。

第六十四条 学校对二级学院实行二级管理体制,学院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负责组织教学、人才培养、基层党建和科学研究等工作。通过整合学院设置,加强学科专业建设,强化学院的教学管理职能,促进教学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充分发挥和调动学院的办学主动性和积极性,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水平。建立健全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形成二级学院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提升班子整体功能和议事决策水平。

第六十五条 学院党的委员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在干部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同本单位行政领导一起,做好本单位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以及学生辅导员、班主任的配备、管理工作。完善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完善教职工党支部和学生党支部设置形式,创新党支部活动方式;提高发展党员质量,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大力创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不断提高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各项决定的贯彻落实。

第六十六条 院长是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对学院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

第六十七条 学校根据学院(系)的办学目标、办学成本和办学绩效配置资源,通过综合预算方案划拨学院(系)日常经费和其他资源;学校定期评估学院(系)的运行情况和目标完成情况。

第六十八条 学院(系)享有学校授权范围内的办学权、人事权和资源配置权;学校与合作方的联合办学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学校赋予学院(系)履行职能所需的自主权,主要职权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学院(系)实际制订学院(系)发展规划;

(二)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活动并负责相关质量保障;

(三)参与招聘教师的相关工作,积极向学校提出拟定人选;

(四)组织开展教学研究、科学研究及其他学术活动;

(五)提出学院的专业设置建议和年度招生计划;

(六)负责学院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学生事务管理;

(七)拟订人才培养方案,制订并组织实施专业教学计划;

(八)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就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负责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工作;

(九)提出年度经费使用预算,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负责国有资产完好与安全;

(十)建立健全内部机构及工作制度;

(十一)负责学院(系)教职工的管理和考核;

(十二)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九条 学院(系)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学院(系)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系)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的重要制度和推行民主管理的重要机制,是学院(系)的重要决策和议事机构。通过学院(系)党政集体领导、分工负责,保证工作目标和任务的实现。

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由二级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主持,涉及奖惩、思想政治和意识形态工作等事项由书记主持,进行集体讨论,表决决定或者协商确定。涉及教学、科研、财务、学科建设等事项由行政主要负责人主持,进行集体讨论,表决决定或者协商确定。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党组织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党组织会议由学院(系)党委(总支、直属党支部)的主要负责人主持。

第七十条 学院(系)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党的委员会、总支委员会或直属党支部,承担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职责,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支持院长履行职责。

学院(系)党委(总支、直属党支部)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学校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七十一条 学院(系)设立基层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教授委员会、职称评定小组,在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授委员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学院(系)学术委员会等依其章程行使学术权力,保障学术民主和学术自由。

第七十二条 学院(系)依照有关规定实行党务公开、院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学院(系)建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制度,在学校教代会指导下开展工作,涉及学院(系)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以及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重大事项,须经学院(系)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学院(系)设立二级工会组织,依据法律、法规,在学校工会组织的指导下开展工作、行使职权。学院(系)设立教学指导分委员会,负责对教学工作进行规划指导、咨询和监督、研究和决定教学管理工作中的一些重大问题,在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七十三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置党政职能机构。党政职能机构经学校授权,按规定程序制定、颁发或修订相关的管理规章及制度,在工作中履行参谋、执行、服务等各项职能。

第七十四条 学校设置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教师发展中心、学生发展中心(大学生工作部)、课程中心、档案馆(校史馆)、国际合作交流中心(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图书馆、信息中心、民族文化研究中心、国际佤文化研究院、云南省红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公共服务机构。各公共服务机构根据学校规定履行保障和服务等职责,为教职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七十五条 学校积极支持各级各类教学实训、实习实践基地和科研基地的建设,纳入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合作交流的统一规划,不断提高其建设水平和质量。

第七十六条 学校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自主运营和管理。

第七章 运行保障

第七十七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其他收入,以财政拨款收入为主。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鼓励和支持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

第七十八条 学校资产是指学校依法直接支配的各类经济资源。学校维护校名、学校声誉和学校所有的有形和无形资产。学校依法对占有、使用和管理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学校资产安全、完整,不受侵占。

第七十九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机制,规定资产配置以发展规划和年度事业计划为基本依据,坚持勤俭办学,加强办学资源监控,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八十条 学校依法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商誉等无形资产进行管理。

第八十一条 学校不断完善资产和财务制度,为各项工作和师生的学习、工作、生活提供保障。学校设立财务、财产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建立健全财务、资产管理制度,对学校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八十二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设置财务机构,在校长和分管财务副校长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财务工作。建立健全财务预决算制度、经费使用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与审计制度、依法公开与绩效考评制度。严格预算执行,编制财务综合报告,主动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构建有效的财务监控体系,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不断提升学校财务管理水平,促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第八十三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实行学生缴费和服务收费制度。

第八十四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师生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后勤保障服务;不断完善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打造智慧校园、生态校园和人文校园。

第八章 社会协同

第八十五条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由办学相关方面代表参加,关心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为扩大社会合作,提升办学水平争取各种资源,是学校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

第八十六条 理事会由关心支持学校发展的学校举办者、主管部门、共建单位,社会人士、企业精英、杰出校友、社会贤达、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支持学校办学与发展的地方政府、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等理事单位的代表,以及学校邀请的其他代表等组成。

理事会的组成原则、议事规则、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等遵照其章程执行。

理事会组成人员一般不少于21人,可分为职务理事和个人理事。理事会由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组成。理事会组成人员实行任期制,任期5年,可以连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由全体理事会议推举产生。常务理事由常务副理事长推荐人选,经全体理事会议通过后产生。理事会下设秘书处处理日常事务。秘书处设秘书长、副秘书长,人员由学校聘任。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也可召开专题会议,或者设立若干专门小组负责相关具体事务。

第八十七条 理事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通过理事会章程、章程修订案;

(二)决定理事的增补或者退出;

(三)就学校发展目标、战略规划、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年度预决算报告、重大改革举措、学校章程拟定或者修订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咨询或者参与审议;

(四)参与审议学校开展社会合作、校企合作、协同创新的整体方案及重要协议等,提出咨询建议,支持学校开展社会服务;

(五)研究学校面向社会筹措资金、整合资源的目标、规划等,监督筹措资金的使用;

(六)参与评议学校办学质量,就学校办学特色与教育质量进行评估,提出合理化建议或者意见;

(七)学校章程规定或者学校委托的其他职能。

第八十八条 理事会设立滇西科技师范学院理事会基金,资金由各理事会成员单位和个人力所能及地自愿提供和筹集。

(一)理事会下设基金管理处,并按《滇西科技师范学院理事会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管理。基金管理处设在学校保障管理处;

(二)理事会基金用于改善学校的办学条件,支持学校的学科建设、队伍建设、人才培养和科技转化,奖励为学校作出突出贡献和取得优异成绩的教职工、学生和理事会成员等。

第八十九条 学校设立校友会。校友会是学校校友自愿组成,依法注册成立的社团组织,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其章程开展活动。校友包括在学校及其前身接受过学历教育的学生、接受过非学历教育培训的学员,学校与其他学校合作办学的毕业生,曾在校工作过的教职工,学校授予名誉教授、荣誉教授的社会人士,学校聘请的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教师等。

学校成立校友总会,下设秘书处处理日常事务。秘书处设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由学校确定。

学校通过校友组织,以各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支持校友学业和事业发展,优先为校友提供继续教育和其他方面的服务,欢迎和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

第九十条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教育发展基金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其章程开展活动。接受校友和社会捐赠,以募集资金、增加办学资源。教育发展基金会尊重捐赠方对捐赠资产的使用意愿,坚持专款(物)专用、账目公开,充分发挥基金使用效能,接受相关部门的税务和财务监督,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第九十一条 学校引入社会组织评价办学质量。

第九十二条 学校根据国家省市需要和自身能力,积极开展教育援外、对口支援乡(镇)、村,开展拥军工作。学校加强与所在地方、社区的沟通与合作,根据自身条件为所在地方、社区的发展提供保障与服务。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九十三条 学校徽志:学校徽志的图案呈圆形,两个同心圆构成两个环——中心环和外环。中心环是主体图案,上半部分图案形似彩云之南的祥云、三江并流之浪花、展翅翱翔之凤凰;环中有“L”(临沧)和“D”(滇西)的形状;下半部分图案形似展开的书本,托举状的双手,破土而出的幼苗,展翅的和平鸽及象征佤文化的牛角。外环是学校的中英文名称,中文名称在上,英文名称在下,依环状从左向右排列,各占半个环。

学校徽章:徽章为教职工和学生佩戴,是在徽志图案的基础上用不同底色区分,教职工徽章底色为红色,学生徽章底色为紫色。

滇西科技师范学院徽志

滇西科技师范学院徽章

教师版

学生版

第九十四条 学校校旗:红色长方形3号旗(192cm*128cm),左上角配以学校徽志,中间印有“滇西科技师范学院”中文名及英文名,颜色组合分三类:一是红色底白字,二是海蓝色底红字,三是粉色底海蓝色字。正式场合使用红色底白字校旗。

第九十五条 学校校歌:《筑梦扬帆》。

第九十六条 其他

(一)学校校树:榕树

(二)学校校花:紫荆花

(三)学校校色:海蓝色

(四)学校建校年:1978年

(五)学校校庆日:11月18日

第十章 附 则

第九十七条 章程的制定和修订。章程的制定依照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执行,章程的修订和完善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会议审定,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九十八条 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或者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等重大事项的,可以按照程序对章程进行修订。修订章程时,由校长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要求并说明修订理由;章程修订程序与章程制定程序一致。

第九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一百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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