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滇西科技师范学院高层次人才引进(暂行)办法
2016-10-26 17:40   审核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吸引和培养更多优秀人才,服务学校专业建设、学科建设等各项事业发展,增强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养工作的针对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养将紧紧围绕转型发展建设目标,围绕学校重点打造的专业集群,培育优势学科,重点建设的实验室和研究基地等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的重要平台建设急需的高层次人才。  

  第三条创新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养工作机制,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多渠道、超常规、创造性地开展引进和培养工作。 

  第四条学校成立高层次人才工作委员会,在校党委领导下开展高层人才引进和培养工作。 

  第五条为充分发挥高层次人才在学科专业建设和教学科研中的引领示范作用,学校设立首席教授和特聘教授岗位,实行年薪制,并给予人才引进费和学科专业建设经费等。  

 

第二章引进对象

 

  第六条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热爱高等教育事业。

(二)治学严谨,开拓创新,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团队合作精神。

(三)具有聘用岗位所需的专业素质和能力。

(四)身体健康,符合岗位聘用条件要求。

第七条高层次人才引进分为两类。一类为两院院士,两院院士的引进、待遇、岗位职责、考核等方式面议。一类为不担任两院院士的其他高层次人才,分为以下五个层次。

第一层次是国家级层面的杰出学科领军人才;第二层次是省部级层面的优秀学科带头人;第三层次是学校各学科领域的教学科研学术骨干;第四、五层次是学校发展急需的博士。学校各类高层次人才包括高级专业技术人才、高级管理服务人才等。

(一)第一层次:国家“千人计划”人选、国家“万人计划”人选、“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人选、“863”或“973”项目首席科学家、国家级教学名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国家自然科学或社会科学基金学科评审组专家、国家自然科学或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负责人、国家重点学科带头人、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负责人,以成果第一完成人获国家科技三大奖一等奖及以上、国家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及以上人员。

除上述人才外,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具有重要学术成就和影响的国内外公认的知名专家,以及与上述人才学术水平相当的海内外专家。

(二)第二层次: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以成果第一完成人获国家科技三大奖或国家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云南省“百名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入选者、云南省“高端科技人才引进计划”入选者,云岭学者,云岭教学名师,各省(市)同级别人才计划入选者,以及与上述人才学术水平相当的海内外专家。

(三)第三层次:具有教授(研究员)专业技术职务,且有较高学术造诣和学术成果的专业技术人才,且近三年来取得以下业绩之一,或与之相当的教学科研成果(特殊学科可适当放宽):

1、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

2、人文社科类:以独立或第一作者署名在学校认定的二级及以上期刊上发表本专业高水平学术论文2篇,或在SSCIA&HCI收录的杂志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论文被《新华文摘》(全文或3000字以上)转载1篇。理工科类:以独立或第一作者(通讯作者)署名在SCI分区中列为2区及以上的杂志上发表学术论文(以中科院文献情报中心发表的大类分区表为准,下同)至少2篇;

3、以第一完成人获得省部级教学科研成果奖二等奖及以上的奖励1项。

(四)第四层次:学校学科建设发展急需的博士,或具有较高水平的副高职称人员,且近三年取得以下业绩之一,或与之相当的教学科研成果(特殊学科可适当放宽):

1、人文社科类:以独立或第一作者署名在二级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在三级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5篇。理工类:以独立或第一作者(通讯作者)署名在SCI分区中列为2区及以上的杂志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在SCI分区中列为3区及以上的杂志上发表学术论文5篇;

2、主持省部级教学科研项目1项。

3、以第一完成人获省部级教学科研成果三等奖。

(五)第五层次:具有较强科研潜力和专业水平的博士。

第八条院士不受年龄限制,第一层次人才年龄一般在60周岁以下,第二、三层次人才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第四、五层次人才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

第九条人才引进层次的确定,以校长办公会、校党委会审定通过为准。

 

第三章引进方式

 

第十条第一层次人才主要以首席教授方式全职引进;第二层次人才主要以特聘教授方式全职引进;第三、四、五层次人才以公开招聘或调动方式全职引进。

第十一条支持二级学院(研究院、所、中心)以科研合作、项目研究、定期讲学、编制外聘用等灵活方式柔性引进第一、二层次人才到学校工作,柔性引进主要以讲座教授等方式引进。由二级学院(研究院、所、中心)参照全职引进的第一、二层次人才职责和待遇标准,与拟聘人选商定工作任务和有关待遇。柔性引进的,根据学科建设需要,学校提供学科建设经费和住宿。

第十二条第一、二层次人才全职或柔性引进实行目标责任合同管理模式,岗位职责和待遇遵循“一人一策”的原则。

第十三条学校鼓励“拔尖人才+学科团队”的人才引进模式。对各类高层次人才及其团队的引进要充分尊重团队学科带头人的意见。其中:

(一)团队学科带头人符合第一、二层次人才引进条件的,团队成员由学科带头人确定,每个团队一般由2-3位核心成员组成。团队成员原则上须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符合学校人才引进的条件。

(二)团队引进实行目标责任合同管理模式,由团队学科带头人代表团队与二级学院(研究院、所、中心)商定团队目标任务、支持条件和待遇并签订聘任合同。团队成员的目标和待遇,由二级学院(研究院、所、中心)、学科带头人、团队成员共同商定并签订“三方”工作任务合同。

 

第四章引进待遇

 

第十四条全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享受待遇

(一)第一层次:

1、聘期提供周转房(免房租);

2、年薪60-80万元(税前);

3、根据学科建设实际,提供教学科研启动经费;

4、配偶、子女条件符合事业单位进人要求的可随调;

5、提供工作所必须的办公用房和实验室,配备工作助手,在教学、科研、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中提供便利。

(二)第二层次:

1、聘期提供周转房(免房租);

2、年薪30-40万元(税前);

3、根据学科建设实际,提供教学科研启动经费;

4、配偶条件符合事业单位进人要求的可随调;

5、在教学、科研、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中提供便利。

(三)第三层次:

1、提供人才引进费40万元(税前,在聘期内分期支付);

2、享受学校所聘岗位的相应待遇;

3、根据学科建设实际,提供教学科研启动经费;

4、配偶条件符合事业单位进人要求的,视情况可随调;

5、在教学、科研、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中提供便利。

(四)第四层次:

1、提供人才引进费20万元(税前,在聘期内分期支付);

2、享受学校所聘岗位的相应待遇;

3、根据学科建设实际,提供教学科研启动经费。

(五)第五层次:

 

1、提供人才引进费15万元(税前,在聘期内分期支付);

2、享受学校所聘岗位的相应待遇;

3、根据学科建设实际,提供教学科研启动经费。

第十五条校长办公会、校党委会审定通过人选后,人才引进费和年薪由人事部门审批执行;学科建设经费由教务部门审批执行;科研经费由科技部门审批执行。

第十六条人才引进费应在签订的目标责任合同中明确领取方式;第一、二层次人才年薪先按70%平均12个月发放,剩余部分待年终考核合格后再予发放。

第十七条引进的上述高层次人才,如同时具备以上多个层次的,只享受其中最高层次的待遇;按照国家规定,各层次人才所享受待遇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或其他税费的,由个人承担,学校代扣代缴。

 

第五章引进程序

 

第十八条成立学校高层次人才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分管人事人才、学科、教学、科研和财务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党群部门、教务部门、科技部门、财务部门、学务部门等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和7-9名校学术委员会成员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群处,办公室主任由党群处处长兼任,办公室设专职工作人员。

学校高层次人才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负责制定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养工作年度计划;审定高层次人才聘期工作目标、职责任务、权利和待遇;拟定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和推荐进入国家级和省级各类人才项目的人选。

第十九条第一、二层次人才的引进程序

1、推荐人选。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或二级学院(研究院、所、中心)结合学科发展和团队建设的需要,积极物色和接洽人选。在初步评估学术水平和能力的基础上,提出初步引进意向(如聘期、待遇、工作目标、具体任务等核心内容),协助拟引进人选向校高层次人才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提交有关材料。相关部门和二级学院(研究院、所、中心)承担拟引进入选提交材料真实性的审验。

引进人选个人资料包括: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和任职资格证书,近三年获得的反映本人业务能力的项目、论著、奖励等清单,以及2篇代表性论文的复印件一式两份(包括相关的电子文档)。

2、资格审查。由办公室牵头,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二级学院(研究院、所、中心)主要负责人组成的工作组负责对其进行资格审查。

3、学术评价。资格审查通过后,由办公室聘请3名国内同行专家对引进人选的学术水平进行评价。召开校学术委员会议,对拟引进入选学术潜力、科研水平和能力进行评议,并提出初步意见。

4、会议审定。根据校学术委员会意见,由办公室提请学校高层次人才工作委员会审核,明确引进人员的层次、工作目标、权利和待遇等意见,报校党委会审定。

5、手续办理。对校党委会审定通过的人选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二级学院(研究院、所、中心)与拟引进入才签订合同,人事部门办理引进手续。

第二十条对第三、四、五层次人才的引进,根据上级文件精神,采取灵活多样的招聘或调入等方式进行。

1、遴选人选。二级学院(研究院、所、中心)对应聘人员材料进行遴选、接洽并达成初步意向,连同个人资料(包括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和任职资格证书,近三年获得的反映本人业务能力的科研项目、专著、代表性论文、奖励等)复印件等材料报送人事部门。用人部门负责拟引进人选提交材料真实性的审验。

2、资格审核。由人事部门对照年度引进计划及申报人材料进行审核。

3、组织考核。资格审核后由人事部门通知二级学院(研究院、所、中心)组织考核,由二级学院(研究院、所、中心)、人事部门、教务处、科技处等职能部门组成人数不少于5人的考核组,综合考核引进人选职业道德、学术水平和履职能力,确定拟引进人选报人事部门。

4、会议审定。由人事部门提请校长办公会、校党委会研究决定。

5、办理手续。校长办公会、校党委会确定引进人选后,由人事部门统一在校园网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者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六章岗位职责

 

第二十一条第一层次人才(首席教授)基本岗位职责

(一)学科专业建设:主持制定和实施本学科专业的发展规划,带领团队赶超国内外先进水平,提升整体发展水平和国际国内影响力;领衔开展国内外科技合作项目,推动高层次国际学术交流;领衔申报获得省部级重点学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或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领衔申报获得各类国家级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并依托这些科研、教学平台产出标志性、突破性成果。

(二)团队建设:引进和培养本学科教学科研骨干,培育本学科领域的学术梯队;申报立项省部级及其以上各类创新团队,领导团队开展前沿性研究,形成一支结构合理、学术水平省内领先和国内具有较大学术影响的团队。

(三)教学科研成果:领衔申报获得国家级重点项目1项;聘期内在权威学术期刊(二级期刊)发表论文至少2篇(独立或第一作者);领衔获得省部级教学科研成果一等奖,或国家级教学科研成果奖励。

(四)教学工作:组织开设相关学科专业领域的前沿课程1门或讲座8场次;为本科生或研究生讲授专业核心课程;培养博士、硕士研究生,指导高级访问学者和留学生。

二级学院(研究院、所、中心)根据以上岗位职责,结合学科专业建设,进一步细化工作目标和任务。

 

第二十二条第二层次人才(特聘教授)基本岗位职责

(一)学科专业建设:主持制定并实施本学科专业的发展规划,带领团队赶超国内先进水平;领衔申请立项国内外科技合作项目,推动国际学术交流;领衔并申报立项各类省部级重点学科、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或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领衔申报获得各类省部级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并依托这些科研、教学平台产出高水平成果。

(二)团队建设:结合本学科专业发展和科研工作的需要,以“传帮带”培育教学科研骨干,组建本学科专业领域的学术梯队,领导团队开展前沿性研究,积极申报立项省部级各类创新团队。

(三)教学科研成果:领衔申报立项国家级一般项目1项;聘期内在二级期刊及以上发表论文至少1篇(独立或第一作者);领衔获得省部级教学科研成果二等奖及以上的奖励,或者国家级教学科研成果奖励。

(四)教学工作:组织开设相关学科领域的前沿课程或讲座;为本科生或研究生讲授专业核心课程。

二级学院(研究院、所、中心)根据以上岗位职责,结合学科专业建设,进一步细化工作目标和任务。

第二十三条第三、四、五层次人才的基本岗位职责,按照学校所聘用岗位的基本职责要求执行。

 

第七章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四条学校设立高层次人才引进或培养的最低服务期,引进的各层次人才应与学校签订服务协议,上述高层次层次人才的最低服务期为3年。

第二十五条第一、二层次人才实施目标合同管理,通过签订目标任务书或聘用合同书,明确工作职责、目标任务、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并按照所签订协议或合同的规定进行聘期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予以解聘;业绩突出者,学校给予表彰并续聘。

第三、四、五层次人才实施相应的岗位管理,履行相应的岗位职责,同时根据不同学科明确工作任务,经二级学院(研究院、所、中心)、人事部门审定,由用人部门与其签订工作任务书。

第二十六条第一、二层次人才实行年度考核与终期考核相结合,对连续2个年度考核未能完成岗位职责任务的,由二级学院(研究院、所、中心)提出意见报学校高层次人才工作委员会审议,经校党委会研究决定,停止或降低所提供的引进人才待遇,降低聘用岗位等级甚至解聘。

第二十七条二级学院(研究院、所、中心)要为引进人才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充分发挥其作用,并负责督促引进人才按期完成所签订的预期工作目标和任务,加强聘后管理。学校将按照三方签订的协议和聘用合同书,加强对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跟踪管理和考核。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实施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养工作考核责任制。各二级学院(研究院、所、中心)要确实履行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养工作的主体责任,学校把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养工作任务的落实情况作为对各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九条学校设立高层次人才工作专项经费,鼓励各二级学院(研究院、所、中心)开展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养工作。

第三十条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和分歧,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果,可向临沧市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校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关于教师高层次人才培养(暂行)规定》(临师[2009]6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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